提出离婚诉讼需要去法院吗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,提起离婚诉讼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进行。民法典第1044条明确指出,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在实践中,当一方或双方确信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时,可以向院属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,并作出判决。如果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,法院也可以在审理中予以调解或裁决。此外,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,另一方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44条: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45条:在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视为感情确实破裂:(一)夫妻双方分居满一年;(二)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夫妻双方感情仍然破裂,继续生活没有希望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有关调节实体关系的司法解释(一)》第六条: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教育、劝导当事人慎重处理夫妻感情,自觉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。人民法院在认定感情确实破裂时,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行为、分居时间、经济状况、子女抚养等具体情况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有关调节实体关系的司法解释(一)》第二十三条:在离婚诉讼中,当事人对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、起业费用、非法获取财物等争执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,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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